保监会: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支持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行业动态
自去年12月以来,财政部就曾点名江苏、贵州、云南等省,通报了多起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除责令限期整改,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处分,释放出2018年党中央、国务院将更大力度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重要信号。
而近日,保监会也将目光投向了地方政府债务。
据保监会官网1月18日消息,近日,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支持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支持保险机构更加安全高效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
《指导意见》明确了保险资金运用涉及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政策边界,提出要从六个方面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制止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
在开展投资方面,《指导意见》指出,积极支持依法合规开展投资,鼓励保险机构购买地方政府债券,但严禁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同时,也要求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向保险机构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
在存量债务风险处置方面,《指导意见》要求各保险机构要逐笔排查涉及地方债务的存量投资业务是否合法合规。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的,积极整改,并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属于合法合规行为的,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存续期风险监测。同时,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支持保险机构妥善开展存量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在投融资平台行为规范上,《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保险机构要将融资平台公司视同一般国有企业,严格实施市场化融资。融资平台公司作为融资主体的,其自有现金流应当覆盖全部应还债务本息,并向保险机构主动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且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投资项目为公益性项目的,融资主体和担保主体不得同为融资平台公司。
在开展创新业务方面,《指导意见》要求保险机构要遵循审慎合规原则,投资收益应当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或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挂钩,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或融资平台公司通过支付固定投资回报或约定到期、强制赎回投资本金等方式承诺保障本金和投资收益,不得为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提供任何形式的便利。
在强化风险管理方面,一方面,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应当依法加强对保险资金运用涉及的地方债务风险的监测,严格查验投资合规性。另一方面,加快探索建立行业性的区域信用风险评估框架,逐步健全行业性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向保险机构提示风险。
最后,《指导意见》指出,保险机构作为保险资金运用主体,要严格落实风险管理责任。保险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并依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责任。
下一步,保监会将进一步配合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完善有关政策,形成监管合力。
(实习编辑张彩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