彻底“杀死”银保小账?65号文全面落地,渠道费用果真又降了|银保变革①公司动态
630之后,65号文靴子正式落地,暂时低迷的银保渠道正迎来史上最深刻调整。
如果说2023年的银保渠道“报行合一”指向的是整体费用的管控,让行业形成降本增效的共识,那么新一轮的银保渠道“报行合一”目的则是根治渠道顽疾——小账,将原来打包的费用进一步拆解,杜绝费用在不同名目、不同渠道之间的调节,同时构建责任追溯体系,压实高管责任。
就像首轮的“报行合一”一样,65号文注定会再一次重塑整个银保渠道。
从渠道自身出发,渠道费用结构变化、产品高度同质化、银行柜员收入减少、银保渠道队伍收入减少、分支机构费用减少等等都将是最直观的变化。
立足不同渠道,65号文之后,银保渠道产品优势进一步凸显,也将进一步对个险、经代等渠道产生影响,保险公司不得不再一次审视各渠道的定位问题。
立足保险公司视角,65号文全面压实管理责任,也是对公司内部各相关部门之间关系的一次重塑。
65号文落地至今不足1月,很多问题、影响尚需要时间发酵,慧保天下将持续追踪,形成系列文章,详细记录这行业变革的关键时期。今日是系列文章的首篇,聚焦人们最关注的“费用问题”。
银行佣金水平未变,减少的只是“小账”
“费用”始终是“报行合一”的核心锚点,2023年8月,首轮银保渠道“报行合一”落地之后,银保渠道整体费用水平应声而降,据监管部门预估,“报行合一”推行近一年后,全行业相关渠道平均佣金水平较之前降低30%。
银保渠道业务价值由此显著提升,保险公司对于银保渠道的定位纷纷由原来的“规模中心”调整为“价值中心”。
只是费用的整体压降,并未根除银保渠道“拼费用”的惯性,随着市场逐渐适应“报行合一”下的新环境,竞争再度加剧,除了允诺分行支行的各种业务支持,这种较量更集中的体现在了给银行柜员的“小账”层面。保险公司利用各种名目套取费用,直接用于激励柜员,推动产品销售。通过“报行合一”省下的费用,又在暗中回流至银行柜员手中,渐渐掏空首轮“报行合一”的政策红利。
65号文的下发,正是针对首轮银保渠道“报行合一”的强力补丁,其核心直指“小账”问题。如今,65号文正式落地已有20多天时间,业界人士对此次改革的感受也逐渐清晰,在咨询多位业界高管之后,慧保天下发现,业界对于此次的改革,其实还存在一些不同的理解,传统经营模式的惯性不容小觑。
有公司高管认为此前公司执行“报行合一”较为彻底,此次大改之后,费用水平并未发生显著变化。
也有公司高管直言,65号文之后,银保渠道整体费用水平进一步下降,具体来看,给银行的佣金没有变化,银行明面上给到柜员的激励也没有变化,实质变化最大的只有银保渠道专员给到柜员的“小账”。
关键来了,65号文之后,持续困扰行业多年的“小账”问题真的彻底消失了吗?
答案不尽相同。
有公司高管明确表示,小账确实已经彻底消失。
但也有人士表示,在当前行业高度内卷的现状下,小账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快速消失,对于很多公司,没有小账就没有办法推动业务销售,“保险产品销售本就是困难的事情,而且擅长销售保险的银行柜员本就是少数,为困难的事情支付相对更多的销售费用有其内在合理性”。
也有业内人士直言,银保渠道是很多中小险企最重要的渠道之一,该渠道业务一旦出现大的负增长,公司现金流可能都会受到影响,公司不可能坐事不管。
尽管“小账”并没有彻底消失,但水平相较以前确实出现了显著下滑,关于下滑的幅度,目前还很难给出统一的数字,因为即便是同一公司,不同产品类型、不同缴费期限,其对应的激励水平都有很大不同,很多公司都要视市场情况调整激励水平。
一大型险企银保业务负责人直言,银保渠道发展多年,市场惯性一定是巨大的,要给市场一定的时间去适应,不要一竿子打死。
2026年开门红之后,银保渠道业务发展承压,进一步加剧了人们的担忧,针对新一轮“报行合一”的解读也开始有了不同的视角。根据行业交流数据,2026年前6月,国内银保渠道实现新单期交保费2694亿元,同比增长10%;实现新单趸交保费2904 亿元,同比负增长3%;从单月数据的表现来看,负增长已经持续数月。
另一位险企银保业务负责人则表示行业不应再抱有侥幸心理,“无论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还是对于银行而言,‘小账’的存在都加剧了合规风险。65号文旨在革除行业积弊,倒逼行业合规水平提升,短时间内或对业务造成一定冲击,但长期来看一定是有利于银保渠道发展的,现在仍然抱有侥幸心理,就是在拖慢改革进度。”
在其看来,尽管现在银保渠道业务发展面临一定困难,但困难一定是暂时的,最早今年年底,最迟明年年初,银保渠道一定能迎来新一波发展高潮。“历史上每一次的银保新政,都会在短时间内影响银保渠道业务发展,但银保渠道在度过每一次的低谷之后,总是能迎来新一轮的高速发展。”
一个BUG浮现,银保渠道没有规定“固定预留”
65号文最核心之处,在于对于险企的费用进行了细分,即银保产品备案时须将成本细化为四项并分别管理,包括向银行支付的佣金、给予银保专员的薪酬激励、培训及客户服务费、分摊固定费用,严禁险企混同或腾挪这四项费用。
65号文还明确,严禁“小账”与变相支付,规定险企不得以出单费、信息费、技术服务费等名义向银行支付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禁止将结余费用调剂用于发放专员薪酬或跨渠道调节。
65号文同时要求,实际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匹配经备案的产品精算报告,取得真实合法凭证,确保“报行一致”。此外,65号文还建立了全链条问责追溯体系,要求险企建立从董事会到分支机构的垂直责任链,具体而言,董事会每年至少专题听取一次报告;总经理负总责;总精算师负责产品设计合规;财务负责人负责凭证真实性;分管高管对费用支出及活动合规负责;分支机构一把手承担直接执行责任。
65号文的规定已经如此详尽,堵住了诸多潜在漏洞,但为何人们还会做出不同的解读,甚至一些公司仍能为“小账”保留空间?
一位资深精算人士指出其中存在的一个bug:65号文没有给银保渠道规定最低固定预留,而在个险渠道是规定了最低固定预留的。
其所称的固定预留,是指监管在推进个险渠道、经代渠道的“报行合一”时,针对两个渠道产品的固定费用分摊进行约束,提供市场参考下限值,低于该参考值,产品有可能无法获得回执。其核心目标在于防止险企不合理压缩固定费用分摊,将更多费用用于激励。
目前,尚未有针对银保渠道的固定费用分摊参考下限值,这理论上给险企通过压缩固定费用分摊,调剂更多费用用于激励,留下了空间。同时,不同渠道执行“报行合一”口径和尺度不一,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全渠道“报行合一”的落地。
“旧的时代过去了,新的时代有没有到,很难说。”一位险企高管如此总结当下的银保渠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