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健康保险经营行为,新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迎来二次修订互联网+

慧保天下—专业保险信息服务商 / 慧保天下 / 2019-11-11 17:36 /
近期,银保监会再次下发《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业内开征意见。
规范健康保险经营行为,新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迎来二次修订

继2017年原保监会公开征求意见后,近期,银保监会再次下发《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业内开征意见。

据了解,现行《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于2006年颁布实施,与之相比,此次的征求意见稿出现了六大重要变化。

一是扩展健康险定义,将医疗意外保险写入管理办法。

二是修订了以前长期健康险费率固定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产品中约定对长期健康保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并明确注明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

三是针对备受争议的基因检测,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家族遗传病史之外的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作为核保条件。

四是将健康管理服务成本从现行规定的12%提高至20%。征求意见稿指出,健康保险产品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其分摊的成本不得超过净保险费的20%。

五是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医疗保险产品,对新药品、新医疗器械和新诊疗方法在医疗服务中的应用支出进行保障。

六是鼓励保险公司采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具体来看,最新一版征求意见稿一共9章72条,包括总则、经营管理、产品管理、销售管理、准备金评估、健康管理服务与合作、再保险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

在产品管理方面,新版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鼓励保险公司采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对于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健康保险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可以借助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对被保险人的数字化理赔材料进行审核,简化理赔流程。同时,“鼓励保险公司提供创新型健康保险产品,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也进入最新征求意见稿中。

《办法》提出,保险公司拟定健康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按照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健康保险产品在产品设计、赔付率等方面应当遵循相关政策和监管要求。另外,保险公司可以在保险产品中约定对长期健康保险产品进行费率调整,并明确注明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

长期健康保险产品费率调整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触发条件应当客观且能普遍适用,并重新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在销售管理方面,《办法》要求,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应当严格执行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另外,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非法搜集、获取被保险人除家族遗传病史之外的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也不得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上述信息。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家族遗传病史之外的遗传信息、基因检测资料作为核保条件。

在准备金评估方面,《办法》提出,经营健康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提交上一年度的精算报告或者准备金评估报告。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保险公司应当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公司应当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对于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2017年的征求意见稿,新规定取消了“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可以进行费率浮动,短期健康保险费率浮动范围不超过基准费率的30%”的说法,并改为“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或者备案的产品费率销售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

此外,新版征求意见稿还对经营主体、渠道和产品的覆盖方面进一步明确。例如,相互保险组织经营健康保险以及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销售健康保险产品均适用该办法;保险公司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参照该办法有关长期健康保险的规定执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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