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拟修订信披管理办法:细化实控人、人身险信息披露要求政策解读
8月16日,保监会下发《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意见稿》较2010年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比,条款由原先的33条增至40条,除偿付能力披露有所简化外,部分内容的信息披露要求更加严格。
新的管理办法将原本不做披露的保险集团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以及再保险公司纳入规定,要求其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制保险组织、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参照执行。
《意见稿》最大的变化是增加了“法律责任”一项,对相关违规违法行为定下了处罚机制。如果保险机构未按固定披露、编制或提供虚假报告,以及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等行为,保险公司、信披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将受到处罚。
从文件具体内容看,保险机构股东信息被要求进行披露。在“公司治理概要”一项中新增两项内容,一是要求保险公司对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本公司情况做简要说明,二是要求披露近3年股东大会(股东会)主要决议,至少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出席情况、主要议题以及表决情况等。
《意见稿》将产品基本信息披露单独列项,要求保险公司披露经营的保险产品目录、条款、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书、投资账户单位价格、万能险结算利率等信息。在“人身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一项中,增加了保户投资款、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居前3位的保险产品的名称、主要销售渠道、新增交费和本年退保信息披露要求。
另外,在“风险管理状况信息”披露中,《意见稿》将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纳入风险评估。
在“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要求中,要求险企披露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重大股权投资,同时对于巨额亏损或赔付的信披亦做出了具体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披露单笔金额超过公司上季度末净资产总额5%的单项投资亏损、单笔赔案(如果净资产为负值则按照公司注册资本5%计算),及时披露赔偿金额超过5000万元重大诉讼案件、重大仲裁事项。
《意见稿》增加了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包括准备金评估方面的定性信息和定量信息。新规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准备金的类别提供未来现金流假设、贴现率的选择方法及其结果、其他精算假设方法及其结果、精算假设的变化等,并列示准备金评估结果以及与前一年度评估结果的对比分析。
另外,在“重大关联交易信息”一项中,保监会要求增加交易概述以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描述,以及本年度与该关联方已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