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00多亿非车险大变局:存量产品重新备案、探索手续费明示制度,从“报行合一”到“综合治理”监管全面升级政策解读

前有车险综改,后有非车险综治

继2025年9月发布《关于加强非车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金发〔2025〕36号),推进非车险“报行合一”“见费出单”之后,非车险业务监管再祭出大招。
 
8月21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官网发布《非车险综合治理行动方案》(金办发〔2026〕68号),这成砍向非车险乱象的又一把利剑。
 
自车险实施综合改革,初步步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以来,非车险就自然而然就成为了监管的重点方向,不过监管的思路显然一直在变化,最早讨论的是非车险“报行合一”,关注的还是手续费的问题,2025年的36号文,在“报行合一”基础上增加了“见费出单”等的要求,而2026年的68号文,关键词是“综合治理”,显然是在36号文基础上的进一步升级,按照监管发文,这是要“聚焦非车险领域突出问题和风险,开展源头治理、深层治理、系统治理”。
 
如今,非车险业务实在太重要,其已经超越车险成为财产险公司最大的业务类型——2025年,财产险公司实现保费收入8160亿元,其中非车险占比46.45%,到2026年上半年末,这一数字已经达到54.26%,非车险增速远超车险,而68号文无疑就是要给这最重要的业务类型画出未来发展蓝图。
 

强调“问题导向”“先立后破”“分类施策”,68号文主打一个“务实”

 
针对非车险领域加强监管的讨论由来已久,无论是“报行合一”“见费出单”,还是如今的“综合治理”,面临的首要质疑就是“无法实现”,因为不同于车险的高度标准化,非车险过于庞杂,可以说是包罗万象,且可以根据实际需求无限创新。像治理车险一样治理非车险,针对每一个险种制定行业统一的条款、费率规则,是不可能实现的,这也就决定了,针对非车险的综合治理只能是从重点问题入手。
 
68号文列出的基本原则,包括四项,阐明了监管在治理非车险乱象时的基本态度:
 
一是问题导向。聚焦非车险市场无序竞争、基础薄弱等突出问题,找准病灶、靶向施治,务求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是分类施策。立足非车险业务的多样性、复杂性,尊重市场规律和主体差异,针对不同主体和业务分级分类、精准治理。
 
三是先立后破。科学把握治理节奏,做好新旧政策衔接,严防服务断档,保障市场平稳运行、行业有序转型。
 
四是稳步推进。强化全局谋划与重点推进,实施过程管控与动态评估,统筹各方协同发力,推动治理工作有力有序、行稳致远。
 
这其中最值得关注的莫过于“分类施策”以及“先立后破”,前者回应了市场担忧,表明监管会“尊重市场规律和主体差异”,后者则表明了监管对于市场稳健运行的高度重视。
 

狠抓产品源头,68号文明确要分险种、分阶段推进非车险存量产品重新备案

 
如前文所言,非车险业务最大的特征之一就是产品种类过于庞杂,这源于非车险风险异质性极强,且场景分散,客户千差万别,这导致同一险种在不同的业务场景下,其产品的保障范围、费率等也大相径庭。
 
例如,同样是企财险,化工厂和普通办公楼风险天差地别,而责任险的风险涉及环境污染、食品安全、职业、生产安全、第三者人身伤亡等等……
 
但产品越是庞杂,对于监管而言,治理非车险市场乱象就越是要从产品入手——因为产品管理是非车险经营的核心底盘,直接决定盈利、合规、市场竞争力与风险底线,常见的非车险乱象,例如条款漏洞、责任边界模糊、费率定价过低、特别约定随意手写等等,其本质都是产品问题。
 
68号文规定要“强化产品源头管理”,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条内容:
 
(一)健全产品监管政策体系。修订产品开发指引,完善开发管理要求,强化规范引领。完善产品备案标准,优化备案要点,动态发布产品问题清单。分险种、分阶段推进非车险存量产品重新备案,加快产品清虚提质。
 
(二)压实开发管理主体责任。财产保险公司应健全内部审核机制,审慎论证产品开发必要性,持续提升条款合规性、费率科学性;落实产品管理委员会机制,由主要负责人牵头审议产品开发管理重大事项;完善追责处罚机制,强化产品开发管理人员履职尽责。
 
(三)完善行业产品基础支撑。保险业协会要持续推进主要险种行业标准化条款建设,探索建立产品备案行业评议机制。精算师协会要加强协同,测算相关险种基准纯风险损失率。银保信公司要持续优化产品智能检核系统,推进检核规则精细化和透明化。
 
其中最值得关注的莫过于以下几点:
 

“分险种、分阶段推进非车险存量产品重新备案,加快产品清虚提质”

 
由于非车险产品具有高度定制化的特征,即便是同一类细分险种,在不同单位的招标中,其条款和费率可能都大相径庭,为了拿下项目,不少公司各种妥协,条款一改再改,费率一降再降,成为非车险市场最主要的乱象之一。
 
68号文要求“分险种、分阶段推进非车险存量产品重新备案,加快产品清虚提质”,瞄准的正是这一问题。这或意味着,未来重新备案的非车险产品,其实际使用的条款、费率、附加费用等全部要正式备案,业务端不能随意篡改产品内核,备案与实际经营必须一致,从根源堵死“备案一套、实操另一套”的漏洞。
 
“落实产品管理委员会机制,由主要负责人牵头审议产品开发管理重大事项”
 
一项制度能真正落地,关键在于要明确相应的责任人,且可以追责。68号文要求“落实产品管理委员会机制”,就是要求险企健全相关治理机制,让主要负责人担起相应责任,同时完善追责处罚机制。彻底杜绝险企高管、相关责任人对于乱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心态。
 
“保险业协会要持续推进主要险种行业标准化条款建设,探索建立产品备案行业评议机制”
 
监管不可能将所有非车险险种的条款、费率标准化,但一些规模大、影响大险种,仍有必要重点关注,这些都离不开保险行业协会、精算师协会的专业支持。
 
“银保信公司要持续优化产品智能检核系统”说明未来非车险产品备案将不再是“提交即可过”,监管发布产品问题清单,用智能检核系统校验,条款表述、责任边界、费率精算、附加费用全部严格审核,不合规直接驳回。
 

推动业务稳健经营,这三类业务要重点关注:高风险业务,严重亏损业务,高增速业务

 
监管明确要求,落实监督问责机制,但归根结底还是要敦促险企强化“内部自我约束”。68号文第三部分要求“推动业务稳健经营”,所重点指向的正是险企的自我约束管理。
 
其明确表示将重点关注三类业务,督促险企告别“规模至上”。
 
其一,严控高风险业务:高爆炸、高污染、长尾巨灾责任险等高风险品类,不能为了保费盲目承接;
 
其二,优化长期严重亏损业务:持续亏损的板块不能硬撑冲规模,要么整改风控定价,要么收缩退出;
 
其三,关注高增速业务:突然爆发式增长的业务,不一定是好事,往往伴随放宽核保、放宽条件,要求穿透核查背后风险。
 
此外,68号文继续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明确“保险业协会及各地方协会要对非车险业务加强自律管理,加大自律检查和典型违规案例通报”。
 
(一)强化业务内控管理。财产保险公司应全面完善风险管控体系,压实管理责任,提升合规水平;健全保费收入管理,严格执行经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加强重点业务风险识别管控,严控高风险业务,优化长期严重亏损业务,关注高增速业务。
 
(二)推进业务提质升级。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快改革转型,发挥比较优势,实现错位发展;加大资源投入,完善组织架构、信息建设、考核激励,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主动对接国家战略,聚焦绿色低碳、智能制造、低空经济、海洋经济、新市民和新业态、地方特色产业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提供多样化专业性保险产品和服务;优化传统领域业务结构,不断提升经营质效。
 
(三)强化业务监管和自律。完善跨区域经营监管要求,统一监管尺度。制定符合非车险业务特点的“检查、通报、挂钩”工作机制,将违规行为与监管措施挂钩。保险业协会及各地方协会要对非车险业务加强自律管理,加大自律检查和典型违规案例通报。
 

夯实系统数据支撑,明确要“制定费用分摊指引”

 
数据是保险行业进行风险管控的根基所在,某种程度上,数据治理的专业度、精细度,决定了险企风险管控的能力,因此,68号文第四条,专门阐述要“夯实系统数据支持”,敦促整个行业风险管控水平的提升。
 
其从标准、系统、使用三个方面入手,解决当前行业数据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其一,优化行业数据标准,目的是统一险种分类、费用分摊、统计指标,解决“数出多门,口径不一”,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制定费用分摊指引”一项,以后哪项费用可以分摊,分摊比例是多少,哪些费用不能分摊,都将有规则可依循。
 
其二,加快推进系统建设,依托监管统信、银保信非车险平台、产品注册平台、保交所,把标准固化进系统;
 
其三,强化数据积累使用,要求归集全行业数据,用大数据做风险监测、费率回溯,把数据转化为监管工具和经营工具。
 
(一)优化行业数据标准。优化险种分类,为产品报备、业务管理、统计监测提供统一标准。制定费用分摊指引,规范财产保险公司费用分摊程序与标准。完善保险统计制度,优化统计指标体系。
 
(二)加快推进系统建设。升级统信系统,细化经营数据监测指标与颗粒度,统一非车险数据监测标准。银保信公司要分步推进非车险业务平台建设。保险业协会要推动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自主注册平台更好发挥作用。上海保交所要提升保险交易服务功能。
 
(三)强化数据积累使用。归集承保、理赔、费用等全流程数据,建设覆盖主要险种、主要风险维度的行业级数据库。探索运用大数据、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开展异常监测、风险画像、费率回溯等分析应用,为监管决策、产品定价、风险管控等提供数据支持。
 

规范中介业务行为,将探索建立手续费保单明示制度

 
财产险领域的各种乱象,常常与中介有关:
 
有的中介垄断某一类业务,或某一地的某一类业务,险企要想中标,就必须遵守其潜规则,变相导致险企各种违规行为。
 
有的中介是纯粹的出单平台,最大的作用就是抬高手续费率。
 
有的互联网中介凭借流量优势,索取极高的手续费率,绑架保险公司的经营,让很多业务沦为“赔本赚吆喝”的存在。
 
针对上述问题,68号文毫不手软,一方面约束中介机构,禁止账外经营、通过招标施压保险公司违规定制条款费率,引导中介转向专业价值服务,并探索手续费保单明示制度保护消费者;另一方面针对互联网平台,整治流量霸权乱收费、合同外利益、强制搭售、销售误导等突出风险;同时压实保险公司的主体管理责任,要求建立中介从准入到退出的全流程管控,核验合作方资质,堵死以各类名目变相套取、变相支付手续费的通道,从合作源头斩断违规利益链条。
 
其中最值得关注的莫过于“探索建立手续费保单明示制度”,毫无疑问,一些产品手续费率畸高,一旦明示消费者,这些产品将毫无生存余地。最常见的就是各类高度依赖互联网平台的险种,例如航旅平台销售的意外险、延误险,很多互联网中介销售的百万医疗险等。
 
(一)规范保险中介机构行为。保险中介机构应真实准确核算各项收入支出,严禁虚假核算、账外经营;严禁以限制招标资格、设置相关评分项等方式,要求保险公司开发不符合要求、与已备案产品无实质差异、缺乏实质保障内容的保险条款费率;加快价值转型,提供差异化专业化服务。探索建立手续费保单明示制度,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规范互联网平台保险业务。防范互联网保险业务营销宣传、渠道合作、投保理赔等环节潜在风险。规范互联网平台利用“流量优势”收取不合理费用行为。严肃查处互联网平台给予投保人合同外利益、强制捆绑或搭售、销售误导等违规行为。
 
(三)强化财产保险公司管理责任。财产保险公司应建立覆盖保险中介机构准入、协议管理、费用结算、业务质量评估与退出的全流程管控机制;严格核验保险中介机构资质,严禁委托不具备合法资质的机构开展业务;严格执行手续费监管要求,严禁通过宣传费、技术服务费、防预费等变相支付手续费。
 

加强治理保障措施,将建立非车险综合治理工作定期评估机制,持续跟踪评估治理进展

 
除上述内容外,68号文还在第六部分明确了非车险综合治理的多方责任分工与长效运行机制,监管总局及派出机构依托四级垂管体系统筹推进、统一执行尺度,实现全国治理步调一致,同时压实保险机构、中介的市场主体责任,调动保险协会、精算师协会、银保信、上海保交所等机构协同赋能;在此基础上通过健全监管制度、深化跨政府部门协作、做好经验宣传、完善行业反欺诈体系来优化整体行业发展环境,并且建立定期动态评估机制,跟踪治理成效、收集市场一线难点诉求,依据市场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监管举措,避免治理工作僵化固化,推动本次非车险综合治理不是一次性专项整治,而是可持续迭代的常态化治理工作。
 
(一)强化责任担当。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本方案的统筹落实,发挥“四级垂管”优势,协同发力,统一政策执行标准,确保全国治理一盘棋。财产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强化各项治理要求落地执行。保险业协会、精算师协会、银保信公司、上海保交所等单位要发挥协同治理作用,立足职能,为综合治理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二)优化发展环境。推动完善非车险监管制度,筑牢制度基础。深化与政府职能部门常态化协同,建立重点领域专项协作机制。加强总结宣传,推广治理成效和典型经验。指导相关保险行业组织和保险机构健全行业反欺诈工作体系。
 
(四)加强动态评估。建立非车险综合治理工作定期评估机制,持续跟踪评估治理进展。畅通意见收集渠道,收集治理难点和意见建议。根据评估结果和市场变化调整治理举措,推动治理工作持续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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