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速读:险企非现场监管1+N模式开启

银保监会今天发布《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体系的1+N模式即将正式开启。

《暂行办法》共7章39条,分为总则、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信息收集和整理、日常监测和监管评估、评估结果运用、信息归档和附则。

《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其中保险公司法人机构是指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法人机构依法设立的省级(含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公司和地市级中心支公司,不包括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和各类专属机构。此外,相互保险组织、政策性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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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策内容看,《暂行办法》总结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的工作经验,明确了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的职责分工,规范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

一是明确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的含义,以及开展非现场监管遵循的原则。

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是指监管机构通过收集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的公司治理、偿付能力、经营管理,以及业务、财务数据等各类信息,持续监测、分析保险公司业务运营、提供风险保障和服务实体经济情况,对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持续性监管过程。

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开展非现场监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风险监管原则。开展非现场监管应以风险为核心,全面识别、监测和评估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推动保险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二)协调监管原则。机构监管部门、功能监管部门和行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现场监管联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充分整合监管力量。

(三)分类监管原则。开展非现场监管应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类型、经营模式、风险状况、系统重要性程度等因素,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分类施策,及时审慎采取监管措施。

(四)监管标准统一原则。开展非现场监管应设定统一的非现场监管目标,建立统一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指导监管人员有序高效的履行非现场监管职责。

二是明确机构监管部门、功能和行为监管部门,以及派出机构在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中的职责分工,强调非现场监管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实现非现场监管与其他监管手段和监管领域形成有力协同。

机构监管部门是指银保监会负责各类保险公司监管工作的内设部门。

功能监管部门和行为监管部门是指银保监会负责现场检查、偿付能力、公司治理、保险资金运用、消费者保护、涉刑案件处置、法律法规、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等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的内设部门。

三是明确非现场监管工作流程和要求,包括非现场监管所需信息的收集来源、方式和要求;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开展非现场监管评估的频次和工作要求;根据非现场监管评估结果可采取的监管措施,以及与现场检查、行政审批、监管法规和政策等监管工作的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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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策特点看,《暂行办法》秉持了公开性、针对性、全面性和操作性:

● 公开性:《暂行办法》重点在于明确监管内部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直接适用于被监管对象的内容相对较少,仍然落实了行政公开原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针对性:《暂行办法》体现了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领域的针对性。两会合并后,监管政策通常采取合并同类项的立法技术,统一适用于银行保险机构,例如银保监会《现场检查办法(试行)》《行政处罚办法》等。然而在非现场监管领域,针对性的监管规则依然有效,并继续新增。前者例如原银监会2016年发布的《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等,后者例如银保监会2020年发布的《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的通知》等。

● 全面性:银保监会今年废止了《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暂行办法》的起草有助于迅速添补监管制度,并且在既往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了对各类型保险公司的全覆盖。

● 操作性:《暂行办法》构建了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的整体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风险监测和非现场监管评估指引由相应的机构监管部门另行制定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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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策影响看,非现场监管是保险监管的重要手段,《暂行办法》对相关机制和措施的明确,有助于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在提升监管效能方面的核心作用。此外,《暂行办法》明确提出了保险业协会、保险学会、保险资管业协会等行业组织,以及保险保障基金、中保投资和上海保交所等行业机构,保单登记平台等行业信息基础设施的作用,相关机构的行业价值有望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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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策制定看,建议《暂行办法》起草中关注其规定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层级与《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规定的派出机构层级的衔接,关注非现场监管评估与监管评级、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等的衔接,关注非现场监管评估结果在分类监管中的应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