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两大新规,可对相关会员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实施自律惩戒等,全面强化行业自律
近期,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发《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自律惩戒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自律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相关意见。
根据两则新规,保险行业协会对于会员单位的自律惩戒将更加规范可行,协会可针对违规会员单位实施9类惩戒措施,包括提醒约谈、发警示函、责令改正、责令进行合规检查、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会员权利、提请监管部门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处理等。
新规还明确,协会可针对会员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
两则新规开征意见,意味着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正得到空前强化,监管理念也在发生变化。
以下即为两则新规的主要内容摘编:
01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自律惩戒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协会将设立自律惩戒委员会和自律申诉委员会,可对违规会员单位实施9类惩戒措施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自律惩戒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自律惩戒实施办法》”)明确协会自律惩戒工作接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其主要内容摘编如下:
机构和职能
根据《自律惩戒实施办法》,协会将设立自律惩戒委员会和自律申诉委员会。
自律惩戒委员会下设调查工作组和审理工作组,分别负责案件的调查和审理工作。自律申诉委员会负责案件的复核和申诉工作。
自律惩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协会自律管理工作部门(以下简称调查部门),自律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协会法律合规管理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审理部门),委员的产生、任免等事项由协会另行规定。
协会将建立案件调查、审理、复核相分离的自律惩戒工作机制。
其中,调查部门牵头案件调查工作,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和调查工作组人员,调查核实涉嫌违规事实。
审理部门牵头案件审理工作,会同相关业务部门和审理工作组人员,对案件进行审理。
自律惩戒措施
根据《自律惩戒实施办法》第七条,会员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协会章程、自律规约的,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受损的,协会可对其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提醒约谈;(二)发警示函;(三)责令改正;(四)责令进行合规检查;(五)业内通报批评;(六)公开谴责;(七)暂停会员权利;(八)提请监管部门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处理;(九)其他惩戒措施。
此外,协会还可根据会员单位违规行为的具体情节,单独或者合并实施以上惩戒措施,并责令整改。
《自律惩戒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还规定,会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惩戒:
(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二)在一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的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规行为发生后编造、隐匿、销毁证据的;
(五)阻挠或拒绝协会对其从业行为进行自律检查以及其他不配合检查工作情形的;
(六)拒不执行协会作出的惩戒决定的。
会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可以从轻或免予惩戒:
(一)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或造成不良影响但已及时弥补或消除的;
(二)主动报告其违规行为的;
(三)主动配合查处其违规行为的;
(四)自觉纠正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立案调查
《自律惩戒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协会收到违规线索后由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认为应当受理的,由调查部门统一处理。其中,业务部门已经掌握确凿证据、有充分依据、案情简单的,可简化调查程序,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直接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如审理部门认为不符合简化调查程序条件的,转调查部门处理。
案件调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询问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机构或个人;
(二)要求当事人提供自查报告或相关材料;
(三)查阅、复制提取与被调查事项有关的材料;
(四)现场调查取证;
(五)其他合法调查方式。
开展现场调查的,依照协会现场检查办法相关规定。
《自律惩戒实施办法》规定,调查工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交协会会长办公会审批。疑难、复杂案件或有其他客观因素确需延长调查期限的,经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调查结束,应当形成案件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调查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初步处理意见及相关依据。
审理决定
审理程序分为两种, 一种是普通程序,一种是简易程序。
其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实行主审合议制。审理部门负责人从自律惩戒委员会审理工作组中指定一名委员主审,两名委员合议,组成三人审理工作组;特殊情况可以增加合议委员,组成五人以上单数的审理工作组。
审理工作组应当自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形成案件审理报告。疑难、复杂案件或有其他客观因素确需延长审理期限的,经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调查部门协调当事人补充说明或补充调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审理报告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相关规定应当采取自律惩戒的,提出采取相应自律惩戒的具体意见;
(二)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缺乏依据,或相关事实不构成违规的,提出不予采取自律惩戒的意见;
(三)认为涉嫌违法犯罪,应当由其他单位处理的,提出移交有关主管单位处理的意见。
(四)因特殊情形导致审理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后予以结案。
案件经审理,拟采取自律惩戒的,应当及时提交协会会长办公会审批,向当事人送达自律惩戒意向告知书。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申辩意见的,协会予以受理,审理工作组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予以审查,必要时可向当事人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审查完毕,应当形成审议报告,提出是否采纳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审理结束,审理部门应当将审理意见提交协会会长办公会审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规案件,初审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一)同一行为已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惩戒措施,仍有必要采取差异化、补充性自律惩戒措施的;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应罚则明确或有两件以上已通过普通程序审理办结的同类案件作为参考的;
(三)违规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
适用简易程序初审的案件,可由审理部门负责人指定一名审理委员独任审理。
独任审理委员应当自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案件初审报告,提出具体处理意见。调查部门协调当事人补充说明或补充调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初审过程中,审理部门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报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后转为普通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时间计入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不得再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自律复核
当事人对协会自律惩戒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自律惩戒措施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复核。复核申请书应当有明确请求和事实、理由。审理部门负责受理复核申请。
受理后,自律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指定一名委员作为复核案件承办委员。承办委员负责审查核实相关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然后提交自律申诉委员会审查讨论。
附则
会员单位的违规行为及最终惩戒决定,应当记入协会会员管理档案。协会应将涉及惩戒会员的检查档案与惩戒决定书等材料一同归档,并设立专项台账。
02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自律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协会可进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自律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自律检查办法》”),规定了协会实施自律检查的具体办法,其主要内容,摘编如下:
根据《自律检查办法》,协会依照自律规约对会员单位开展自律检查。自律检查可以采用现场检查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检查形式。协会根据自律管理需要,以及收到的举报投诉等情况,确定检查对象和选择适当的检查方式。
协会自律管理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自律检查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人员参与自律检查。外聘人员应当遵守协会对自律检查人员的管理规定。
立项管理
《自律检查办法》所指自律检查包括常规检查和专项检查。
常规检查是纳入年度自律检查计划的检查。主要是根据自律规约对公司风险管理及内控有效性等综合性检查,以及对检查对象以往自律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的“回头看”检查。
专项检查是在年度自律检查计划之外,根据金融监管总局和协会重大工作部署、临时工作任务和举报投诉事项开展的检查。
协会建立年度自律检查计划,公布年度自律检查重点,并经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
根据工作需要,年度自律检查计划之外的专项检查,经会长办公会批准后施行。
协会要根据会员单位风险状况、合规情况和以往自律检查情况,合理确定检查对象和检查频次。原则上,同一家会员单位一年内不多次进场检查。
现场检查
协会应当在实施自律检查前组成检查组,由2名(含)以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业务经验的检查人员组成。根据检查任务,结合检查人员业务专长,合理配备检查人员。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组长在检查组成员中确定主查人,主查人负责自律检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检查组原则上应于进入检查现场5个工作日前,向拟检查对象送达现场检查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可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需要配合的人员等。特殊情况可简化流程。
检查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查看经营管理场所;
(二)询问检查对象有关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
(三)查阅检查对象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或有关工作人员的相关个人资料;
(四)检查有关业务、财务、监控等信息管理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和电子设备;
(五)根据工作需要,对有关谈话、询问进行录音、录像,对获取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复印、照相,对获取的数据资料进行复制;
(六)其他必要的检查方法。
检查对象应当根据检查的要求,积极配合做好检查工作:
(一)指定专人做好与检查组的联络协调;
(二)为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办公条件;
(三)妥善安排有关人员接受检查组的询问,如实回答有关问题;
(四)及时提供检查组所需的各项资料、系统账号和有关电子设备;
(五)其他必要的配合工作。
非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是指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会员单位在协会官方网站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进行监测、分析、评估,可以采用电话询问、书面质询、约见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等方式进行核实。
检查结果
检查结束,检查组向检查对象通报检查结果。检查对象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违反协会章程和自律规约情形的,协会可以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自律惩戒实施办法》要求其限期改正或实施其他自律惩戒。
检查结束,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公布检查情况及检查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向会员单位和消费者提示风险。
协会持续关注检查对象的整改情况,组织对检查对象的回访。检查对象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问责机制,制定整改方案,严肃开展内部问责。在自律检查意见书规定的期限内,检查对象应当提交整改问责情况的报告,对于暂时不能完成整改的问题要合力制定后续整改计划并持续执行。
自律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涉嫌违法违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或移送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