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或迎来“十大禁令”,禁止扫码引流,禁止违规赠险!从平台管控到行为管控,全链条监管闭环渐成型行业动态
互联网保险销售正迎来史上最严厉监管,没有之一。
继《金融产品网络销售管理办法》赋予监管直管各网络平台金融网销业务的权限后,近期,又一份《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有关事项的通知》开始征求意见,十条禁令,全面喊停各类常见互联网保险销售误导甚至欺诈行为。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局长丁向群在出席金融街论坛时明确,要“会同各方严厉非法金融活动,强化对跨地区跨部门和新业态新产品金融活动的监管,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着力实现全覆盖、无例外”。相关部门针对互联网保险监管的“层层加码”,无疑正是“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最直接的体现。
互联网保险销售或再迎十大禁令,直指劫持引流、扫码场景引流、违规赠险等
互联网已经逐渐成为消费者投保保险的最重要入口,然而由于互联网与生俱来的“创新”基因,其在不断拓展边界的同时,大量“擦边行为”也引发了市场的强烈反弹。首月0元、扫码投保、弹窗劫持等等为代表的互联网误导销售伎俩,几乎在保险业一一复制,加之保险产品相较于普通消费品独有的复杂性,互联网保险销售逐渐下沉等,互联网保险成为投诉重灾区。
征求意见稿从销售行为、支付管理、产品管理、渠道管理四个维度拟定十条禁令,一网打尽当下互联网保险销售中的常见误导行为,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不得应用劫持引流。开展互联网保险广告营销宣传,不得实施开屏弹窗劫持、应用启动劫持等,不得模糊广告标识、不得诱导点击、不得隐藏或者隐蔽用户便捷退出渠道等。不得混淆实际应用场景和保险营销场景,干扰用户正常使用互联网、移动终端及原有界面功能。
2. 不得扫码场景引流。开展互联网保险广告营销宣传,不得通过“单车扫码”“停车场扫码”“自动售货机扫码”“快递取件扫码”等无实际保险消费或服务需求的线下扫码场景引流,不得依托违规APP及快应用等引流。
3. 不得违规开展赠险业务。充分履行适当性义务,不得将组合销售的选项设定为默认或首选,不得以各种形式的免费保障、赠送保障为宣传噱头,通过赠送短期保险产品的方式,违规获取客户投保授权及自动代扣权限。不得在客户未充分知情、未弹窗明示核心条款、未完成独立二次确认的情况下违规产品升级,自动生成长期月缴商业保单,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续保产品不得直接沿用消费者首年、首次投保授权,不得在未取得消费者独立明确的续保授权的情况下静默续保。
4.不得模糊退保和代扣续费操作。不得设置不合法不合理的退保阻却条件,不得以各种形式模糊、隐藏退保路径、关闭代扣路径、关闭自动续费路径等重要操作,不得刻意增加操作流程和操作复杂度。
5.严禁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不得开发免赔额过高、赔付比例过低的保险产品。不得销售没有实质保障意义的、弱化保障功能的、异化为意外险的产品,不得通过免费试用、超低保费等为噱头套路营销或开展不正当竞争。
6. 不得使用批改协议、特别约定等方式改变保障范围和定价,不得以显著偏大区间设置保险产品的费率调整系数,刻意模糊各调整因素的具体划分标准,以产品升级等方式诱导销售。
7.不得以各种形式模糊隐藏需要提前告知的保费金额、缴费期间、扣款时间、扣款渠道等重要信息。
8.不得以各种形式模糊隐藏实际扣费行为,不得无感知扣费或免密扣费,不得简易告知即扣费。不得以平台支付授权作为保险产品扣费的默认授权,不得在未取得消费者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自动扣费。
9.不得变相委托无资质的平台、个人和组织违规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产品推介、客户转化等保险经营活动。
10. 不得变相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规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消费者适当性测评等金融产品销售环节,不得因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而免除自身对金融产品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得层层转包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业务。
监管反复打击网销保险乱象,规范网销就是在规范大多数保险销售行为
多年来,监管针对互联网保险领域层出不穷的各种乱象,一直保持高压态势,先后发布多个通知予以规范。
除了2021年“首月0元”类业务被整治外,2023年11月,原银保监会人身险部还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全面喊停部分财险公司经营的“魔方业务”。《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2026版)》又针对当下互联网百万医疗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严令禁止,明确“医疗保险不得设置过高免赔额或过低赔付比例”,直指当前很多百万医疗险理赔门槛高达两三万元, 或者名义上“0免赔”,但实际上,赔付比例仅仅20%或30%的情况。
如今,在《金融产品网络销售管理办法》,厘清各方权责边界之后,又再度拟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有关事项的通知》并征求意见,针对市场突出的各类误导行为,全面出击。
其中表明的监管态度已经不言自明,金融产品是受到强监管的产品,各个环节都应纳入监管范畴,保险机构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互联网保险销售,不应因其复杂性,而降低标准。这就是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的使命所在。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各种渠道与互联网渠道之间的界限近年来逐渐消弭。保险代理人、保险专业中介销售人员会通过各种网络平台来获取客户、销售产品,即便是银保渠道,互联网也是重要入口之一。
互联网渠道重要性愈发突出,本质还是因为主流客群的演变。当熟悉互联网消费的80后、90后、00后开始成为保险主流客群,互联网自然而然逐渐成为他们接触保险最直接的入口之一。
这意味着,规范互联网保险,某种程度上,就等同于在规范大多数的保险销售行为。
如果说《金融产品网络销售管理办法》核心在于解决了金融监管部门对于各类互联网平台缺乏直接约束力的窘境,而正在征求意见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向的则是很多互联网保险中介的生意,补齐互联网保险监管的最后一块拼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