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新规落地!万能险产品仅限终身、两全、年金三类,严禁开发5年期以下产品政策解读

低利率环境下,保险业正经历深刻的产品结构转型,而曾因市场波动沉寂一时的分红险、万能险等浮动收益类产品,也凭借其独特的收益调节机制,再次成为行业转型发展的重要抓手。 随着市场关注度的升温,监管层面迅速响应今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下发《关于加强万能型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
低利率环境下,保险业正经历深刻的产品结构转型,而曾因市场波动沉寂一时的分红险、万能险等浮动收益类产品,也凭借其独特的收益调节机制,再次成为行业转型发展的重要抓手。

随着市场关注度的升温,监管层面迅速响应——今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下发《关于加强万能型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产品、账户、资产负债、销售、监督五大维度构建全方位监管体系,旨在规范万能险经营行为,推动人身保险行业回归保障本源。

此次《通知》的出台无疑恰逢其时,不仅契合行业产品结构调整的需求,更加强了对万能险的系统性监管,为保险公司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导,同时也为市场健康发展筑牢制度根基:

《通知》明确要求,除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外,其他产品不得设计为万能型;引导保险公司拉长万能险保障期限,禁止开发五年期以下的万能险,鼓励合理设计退保费用、保单持续奖金等措施,推动保单的实际存续期限延长……

以下便是对《通知》核心内容的详细解读:

加强产品管理

万能险产品仅限终身、两全、年金三类,严禁开发5年期以下产品

在《通知》中,监管首先规范了万能险产品形态。《通知》明确,除终身寿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外,其他产品不得设计为万能型。这一规定有助于遏制万能险泛化趋势。

在降低保险公司负债成本、防范利差损的大背景下,监管对万能险产品的期限和最低保证利率均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

“短钱长投”是曾经的万能险乱象的关键所在,也因此,几乎后续所有的万能险监管制度中,规范“保险期限”都是重要手段。经过几年转型,目前市场上万能险的业务结构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仍存在一些保险期限短于5年的产品,而此次《通知》对此予以明确,“万能险的保险期限不得低于五年”。

万能险的保险期限不得低于五年。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合理设定退保费用、部分领取费用、保单持续奖励等产品要素延长保单实际存续期限,进一步满足消费者长期保障需求。保单持续奖励发放时点不得早于第五个保单年度末。

这也意味着目前市面上存在的保险期限短于5年的万能险产品将相继退出市场,而未来的新的万能险产品将全部改为5年及以上。

在要求对万能险产品加强管理的同时,为防范风险,《通知》也在其他方面赋予险企更多自主权,但前提必须告知客户且做好客户服务。

保险公司为强化资产负债管理、保障客户长期利益,可以对万能险最低保证利率设置保证期间,保证期满以后可以合理调整最低保证利率。保险公司在销售此类产品时应当向客户充分提示风险,在调整最低保证利率时应当及时告知调整原因并做好客户服务。如合同约定可以追加保费,应当在产品条款中明确追加保费的条件。

强化账户管理

强化万能险账户独立性、保司应审慎合理确定万能险结算利率

为推动万能险业务向规范化、稳健化方向发展,《通知》围绕万能险账户管理,对其账户独立性、结算利率机制、盈余分配规则、启动资金要求等方面提出系统性规范。

1、强化账户独立性,建议保司建立万能险账户管理制度

《通知》明确要求保险公司为每一类万能险产品设立一个或多个单独账户,不同万能险单独账户的资产应当单独管理,能够提供资产价值、对应的保单账户价值、结算利率和资产负债等信息,满足保险公司对该单独账户进行管理和保单利益结算的要求。

与此同时,保险公司须建立账户管理制度,明确启动资金划拨、转出机制,以及账户分拆、合并、注销的触发条件、操作流程和审批权限,保障操作合规、公平,不得损害客户利益。

设立账户后6个月内,公司可划拨合法自有资金作为启动资金,专用于初期资产配置。在确保账户流动性充足、运营稳健的前提下,启动资金可逐步转回,但总额不得超出原始资金及其收益。客户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划入万能账户,不得随意变更资金归属。

2、严格规范结算利率,不得通过人为调账调价虚增账户价值

长期以来,结算利率作为万能险产品的核心竞争指标,在吸引客户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但部分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通过过度调高结算利率制造“收益假象”,导致利率水平与实际投资回报严重脱节,不仅误导消费者预期,更累积了潜在的利差损风险,成为行业健康发展的隐患。

针对上述问题,《通知》明确结算利率必须以真实投资收益为基础,禁止通过调账调价等手段虚增账户价值。同时要求,同一账户下所有保单须采用统一的结算利率,以防止通过利率差异误导客户、扰乱市场秩序,从源头遏制“虚高吸金”现象,推动万能险经营回归理性。

第九条 万能险单独账户可以按月度、季度或年度结算。保险公司应当以账户资产的真实投资收益为基础进行保单利益结算,不得通过调整不同资产账户归属、调高资产价值等方式虚增账户投资收益。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基于万能险单独账户资产的实际投资状况,审慎合理确定万能险结算利率,定期评估结算利率水平对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状况的影响,并根据评估情况动态调整结算利率。同一个单独账户管理的保单应当采用同一结算利率。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万能险单独账户建立明确的盈余分配规则,并据此提取特别储备。特别储备不得为负值,且只能来自于万能险单独账户投资收益率与实际结算利率之差的积累。

第十二条 当万能险单独账户出现下列情形,且特别储备不足时,本期结算利率不得高于最低保证利率与本期年化投资收益率的较高者:

1.按月度结算的万能险账户,连续三个月年化投资收益率均低于年化结算利率;

2.按季度结算的万能险账户,上季度年化投资收益率低于上季度年化结算利率;

3.按年度结算的万能险账户,上年度投资收益率低于上年度结算利率。

……

强调资负管理

制定科学投资策略,重点控制单一行业、品种、交易对手等投资集中度比例

万能险的资金运用一直是行业关注焦点,此次《通知》对此作出系统性、精细化的规定。《通知》明确要求保险公司需强化资产与负债的联动管理,定期监测万能账户的资产负债匹配指标,防止久期错配、收益错配等风险,一旦发现问题要主动干预处置。

在投资策略规范层面,《通知》要求保险公司依据万能险账户特性,制定科学化的投资方案,重点控制单一行业、品种、交易对手等投资集中度比例:

1.投资单一未上市企业股权的余额,不得超过该未上市企业总股本的20%;投资单一股权投资基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权投资基金实缴份额的30%。

2.投资单一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得超过该产品实缴规模的25%。

3.投资单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余额,不得超过该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25%(信用等级为AAA级的除外)。

在流动性风险管理方面,《通知》进一步细化保险资金运用监管要求,明确万能险账户资产配置规则:

1.投资流动性资产与剩余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政府债券、准政府债券的账面余额不得低于账户资产价值的5%。

2.投资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和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账户资产价值的45%,其中,投资未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等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的资产,合计不得超过账户资产价值的40%;投资单一项目的账面余额不得超过账户资产价值的5%,购买同一集团内保险资产管理产品除外。单一项目按穿透原则认定。

严管销售环节

接受专项培训才能销售、不得仅使用“利息”“预期收益”等词语宣传产品

针对过往万能险销售误导频发的行业痛点,《通知》从销售人员资质管理与销售行为规范入手,系统性强化销售管理,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首先是对销售人员的资质、培训做出规定,明确“接受过必要的专项培训,并通过专项测试”的销售人员才能销售万能险。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岗前培训和持续教育,确保销售人员全面、准确理解万能险产品。保险销售人员销售万能险,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保险销售经验,且无不良记录;

2.接受过必要的专项培训,并通过公司内部专项测试;

3.满足销售人员分级管理的相关要求;

4.金融监管总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为杜绝误导性销售,《通知》明确六大禁止性行为,包括“将万能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进行简单类比或混同”,“使用‘利息’‘预期收益’等词语宣传产品”等。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销售万能险产品,应当体现产品的保险属性,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弱化万能险的人身保险保障属性,仅使用“利息”“预期收益”等词语宣传产品;

2.将万能险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进行简单类比或混同;

3.对万能险产品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保单利益提供间接或隐性担保;

4.通过调整退保费用、持续奖励等产品设计要素,或设置部分领取、生存领取、减少保额等条款,变相缩短产品实际存续期限;

5.万能险产品搭配其他保险产品的组合销售行为不规范;

6.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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