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件!人身险第四套生命表定于明年实施,监管九条新规同步出台,首次引入“死亡率偏离度评估机制”行业动态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和医疗技术的进步,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不断延长,保险人群的死亡率结构也发生了显著变化。原有的生命表已难以准确反映当前保险人群的实际死亡风险,制约了行业在产品定价和风险管理方面的有效性。
10月29日,在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指导下,精算师协会正式发布《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25)》(下文简称“2025版生命表”)。2025版生命表历时三年零四个月编制完成,是我国自1996年、2005年、2016年发布前三套经验生命表以来的第四套经验生命表。
同日,中国精算师协会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张晓蕾在2025金融街论坛上,对生命表的变化趋势进行了总结:
一是保险人群预期寿命持续提升,第四套生命表的预期寿命较第一套生命表增长了约10岁。
二是保险人群中少儿死亡率显著改善。第四套生命表各年龄段中少儿段的死亡率改善最快,体现了我国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不断健全。
三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保险人群死亡率明显降低,彰显了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取得的巨大成功。
与此同时,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也同步印发了《关于做好中国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25)发布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九条内容对2025版生命表在人身险产品定价、准备金评估、红利分配等方面的应用提出明确要求,还首次引入了死亡率偏离度评估、精算回溯等机制,切实压实险企主体责任。
根据《通知》,第四套生命表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预期寿命延长,以死亡责任为主的产品费率下降概率提升,以生存责任为主的产品费率上升概率增加
每次生命表切换,消费者最为关注的就是其对于保险产品费率的影响。整体来看,伴随国内人口预期寿命的延长,以死亡责任为主的产品费率下降概率提升,同时,以生存责任为主的产品费率上升概率增加。
不过,有专家表示,影响人身险产品费率的因素很多,生命表只是其中之一,还包括预定利率、附加费用率、“三差”、退保率,乃至险企发展战略策略等,单一因素的变化,对产品费率的影响难有确切结论。
整体来看,生命表的切换,并不会对产品费率造成显著影响,唯一比较确切的可能就是保障责任比较单纯的、只有死亡责任的定期寿险,其费率下调的概率比较大,但此类产品在市场上的占比很小。
首次引入单一生命体表,可帮助险企提升定价科学性
第四套生命表包括以下四类表:养老类业务表、非养老类业务一表、非养老类业务二表、单一生命体表。
这其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全新编制了人身保险业经验生命表。充分反映保险人群最新死亡率经验变化,体现养老类业务表、非养老类业务一表和非养老类业务二表适用业务的当前发生率经验,为人身险产品定价提供更为科学的参考,切实防范保险业系统性风险。
“养老类业务表”置于首位,则体现了人口老龄化提速之下,精算师协会对于养老类业务的高度关注。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精算师协会还首次编制了“单一生命体表”。首次以被保险人证件号而不是保单号为线索,跨公司和险类研究单一生命体死亡率,切实反映保险人群个体生命规律,提升与人口死亡率的可比性,加强与人口死亡率的比较研究。
此次生命表编制呈现六大亮点,包括编表数据首次实现行业全覆盖,数据处理时间较第三套生命表缩短40%等
伴随数据质量的提升、技术水平的精进,此次生命表编制工作呈现诸多亮点,这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第三套生命表编制只收集了人身险头部公司数据,而本次生命表编制首次实现了人身保险业数据全覆盖,将所有人身险公司一年期以上、含身故或生存责任的寿险、年金和健康险个人保单全部纳入统计。
数据处理质效也稳步提升。据精算师协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次编制高效完成了数据采集、清洗、校验和修正工作,数据处理时间较第三套生命表缩短40%;运用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等技术提高理赔信息录入质效,将人工补录赔案件数控制在总量的5%以内,较第三套生命表减少了30%。
在此次编制生命表的过程中,其他亮点还包括:
技术修复死亡状态缺失保单的死亡率,以避免剔除大量编表样本,最大限度地利用了收集的数据;
首次根据保险业经验设定趋势因子,对于切实把握保险业死亡率变化趋势,助力养老保险发展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首次采用两步法开展高龄外推;
深入开展了保单、赔案和死亡率分析,针对年龄、性别、渠道、保额、地区、城市线等进行了多维分析,针对产品风险分类、高年龄外推、少儿段死亡率、终极年龄、选择因子等展开了专项分析,并深入比较了2025版生命表与既往三套生命表、人口死亡率、境外人口和保险业死亡率的差异。
监管发布第四套生命表发布和使用新规,全面细化险企用表规则
根据《通知》,保险公司按照精算规定评估法定责任准备金最低标准时,死亡发生率应当采用第四套生命表。保险公司应当审慎判断产品主要责任,选择适用的发生率表类别,具体如下:
①两全保险、年金保险以生存保障责任为主的,应当采用养老类业务表,其他应当采用非养老类业务二表。
②健康保险、定期寿险应当采用非养老类业务一表。
③终身寿险以死亡保障责任为主的,应当采用非养老类业务一表,其他应当采用非养老类业务二表。
④其他类型产品,应当根据责任特征,选择适用的发生率表。
这其中,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第三条,不同类型终身寿险适用生命表不同——以死亡保障责任为主的,应当采用非养老类业务一表;其他,应主要指增额终身寿险,则应采用非养老类业务二表,显示出监管更加审慎的态度。
《通知》同时要求保险公司使用法定责任准备金计算分红型保险产品的盈余和红利时,应当以第四套生命表为基础。
《通知》明确,“对于本通知实施前已审批或备案的分红型保险产品,保险公司使用精算规定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计算盈余和红利的,可以以原行业生命表或者第四套生命表为基础,但应当确保计算的公平性,保护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
《通知》首次引入“死亡率偏离度评估机制”,同时要求险企建立可检视、可计量的回溯机制,切实强化险企主体责任
相较于以往的生命表使用规则,此次《通知》还“首次引入死亡率偏离度评估机制”,根据《通知》:
保险公司应当切实发挥精算在风险保障与风险计量等方面的关键作用,在厘定产品费率和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时,应当对死亡发生率与实际经验可能存在的偏离度进行合理评估,并列明偏离度评估区间。
这是人身险业经验生命表首次引入死亡率偏离度评估机制,这一要求加强了对于精算假设合理性和可实现性的监管力度,引导保险公司更加科学地设定精算参数,避免定价过高或过低带来的市场风险。
此外,《通知》还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对精算工作的全流程实时管控力度,建立相应的回溯机制: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可检视、可计量的回溯机制,优化精算模型,定期开展回溯,及时采取必要的调整改进措施,提高精算的精准性。保险公司回溯发现死亡发生率背离偏离度评估区间的,应当在年度精算报告中详细说明原因,并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举措,相关报告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产品精算管理的内部决策机制。保险公司对产品费率厘定、准备金评估等负有主体责任”,进一步压实了保险公司在精算管理上的第一责任,确保精算工作的独立性和科学性。
保险公司存在未基于精算原理和审慎性原则选择适用生命表、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回溯调整、定价风险长期未改善等问题的,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并追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