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管理再升级!《人身保险产品费用分摊指引》出炉,为“报行合一”装上公平秤政策解读
自2023年“报行合一”政策全面推进以来,人身险公司内控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算账经营”“降本增效”等理念深入人心,市场秩序得到显著规范。不过,随着市场进一步发展,人身险业各机构在费用分摊方面标准不一、尺度各异的问题愈发突出,整个行业亟待更精细化的费用分摊机制。
尽管费用分摊在本质上属于保险公司内部财务管理范畴,但如果能有行业共识性的标准,不仅将会提高公司内部成本核算的准确性,也能够给保险公司更好地执行“报行合一”提供基础。在此背景下,为了更好落实“报行合一”相关要求,精算师协会于11月21日正式发布《人身保险产品费用分摊指引》(下文简称为《指引》)。
这份《指引》立足行业实际,针对一年期以上个人长期险产品,明确细化了费用的定义、分类和分摊范围,提供了费用归集、认定与分摊的方法,同时在应用落地方面也给予人身险公司以灵活性,旨在为行业未来的费用分摊管理提供科学、统一的参考基准。
新规明确费用分摊范围,四类费用不参与费用分摊
根据《指引》,人身险公司应加强对人身险产品费用管理,以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产品费用分摊。经营人身险业务发生的相关费用,将被分为变动费用与分摊的固定费用:
变动费用是指保险公司因销售保单而产生、与销售直接相关的费用,可进一步细分为:
①向中介机构或保险销售人员支付的变动费用,包括支付给中介机构的手续费,给保险销售人员的直接佣金、附加佣金等;
②其他变动费用,包括业务推动费,与销售直接相关的培训费、宣传费、招待费等
分摊的固定费用:除变动费用以外的、需分摊至产品的业务及管理费
当前,业内部分机构费用管控精细化程度不足,存在投资业务费用与保险业务费用边界模糊、一次性费用与持续性费用互相混淆等问题。为了防止费用分摊范围无限扩大,确保人身险产品成本明确,在明确需分摊费用定义与分类的基础上,《指引》采用类“黑名单”方式,明确四类费用不参与保险产品费用分摊:
①保险公司非源于销售和经营本公司保险产品发生的支出;
②资产管理费、资产托管费及投资部门相关费用(含归集与分摊)等投资业务相关费用,可由投资收益所覆盖;
③不直接归属于保险合同的费用,如学(协)会费、工会经费、审计费、责任保险费、及工会、董事会办公室、纪委等部门发生的费用;
④能够辨别的非持续、一次性发生的费用,如上市费用、特殊投入项目费用(如EAST系统、反洗钱、SARMRA评估等监管要求投入,非持续性的重大系统开发等)
费用分摊部门划分为前台销售、中台运营、后台管理,明确保险公司各部门费用分摊归集范围
在组织架构层面,业内部分机构还存在部门功能边界不清、职责交叉等问题,这导致费用归属往往难以准确界定。《指引》从部门角度,首先给出参考分类,将保险公司总部及各分支机构的费用分摊部门,划分为前台销售部门、中台运营部门和后台管理部门:
①前台销售部门:承担直接销售及销售管理职能的部门;
②中台运营部门:从事核保核赔、理赔服务、客户服务业务操作和管理的部门;
③后台管理部门:为前台、中台部门提供服务和进行公共管理的部门
对于部门具体怎样分类,《指引》保留了必要的灵活性,指出部门分类可视公司实际情况合并。明确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组织架构与经营管理实际,以有利于提高费用分摊的准确性为原则,合理确定前台、中台、后台的范围。
在费用分类、部门分类的基础上,《指引》就一些机构存在的同级、上下级部门间费用归属不清、关系混乱,公共费用分摊不科学等问题,明确了保险公司总部及各分支机构中各部门费用归集范围:
①本部门直接发生的固定费用;
②可按照受益原则,由本级相关费用归口管理部门分配至本部门的固定费用;
③各级机构发生的变动费用;
④上级机构可以按照对应部门汇总下级机构的固定费用,上级机构的变动费用按下级机构汇总
对于机构内公共费用的部门划分,《指引》强调“受益原则”:比如多部门合并会议,可以按照参会人员所属部门,将会议费分配至各部门;房屋及建筑物按照实际使用部门,将相关的资产折旧、租赁费等分配至各部门。
为行业提供5种费用分摊方法,兼顾科学性与实操灵活性
费用分摊分类标准之外,费用分摊方法的不统一也是长期制约人身险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因素。一些机构采用简单粗放的分摊方法,难以准确反映产品成本;另一些机构则因技术能力不足,无法实施科学的分摊方法。
在考虑到行业发展不平衡、机构需求多样等基础上,《指引》给行业提供了5种费用分摊方法:
①工时调查法:针对分摊目的设计工作时间调查问卷,根据人员薪酬和不同工作内容时间占比分摊;
②作业法:按中台运营部门、科技部门的案件量、人力投入等占比分摊;
③驱动因素法:根据各环节作业的成本产生驱动因素进行分摊,例如根据作业环节的内容及对象、岗位职责分工、职场面积、岗位人数、赔款金额等因素分摊;
④参考分摊法:参考相关部门的分摊结果分摊;
⑤分摊因子法:按人数、面积、保费收入、标准保费、保单件数、赔款金额、责任准备金等进行分摊
对于分摊方法的具体应用,《指引》同样给予保险公司以灵活性,提到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分摊方法,也可采用其他合理且适宜的分摊方法。
不将固定费用支出在新单和存量业务之间进行调节,确保“先认定、后分摊”有效落地
为了确保费用分摊机制能够有效落地实施,《指引》对销售渠道费用分摊和保单年度费用分摊作分别规定,体现了分类指导的思路。《指引》强调,在费用归集后,保险公司应按照“先认定、后分摊”原则,根据实际费用支出的实质与受益对象认定专属费用和共同费用,开展保险产品费用分摊工作。
针对销售渠道的费用分摊,《指引》就前、中、后台部门分别明确:
①直接认定:保险公司应将向中介机构或保险销售人员支付的变动费用认定至相应销售渠道;
②前台销售部门分摊:销售部门发生的其他变动费用和固定费用,应先认定至相应销售渠道,确实无法认定的可参考上述分摊方法分摊至相应销售渠道;
③中台运营部门分摊:认定或采用工时调查法、作业法、驱动因素法或其他分摊方法将费用分摊至各销售渠道;
④后台管理部门分摊:认定或参考上述分摊方法将费用分摊至各销售渠道
针对各保单年度的费用分摊,《指引》就变动费用、固定费用分别明确:
①保险公司应将向中介机构或保险销售人员支付的变动费用与其他变动费用认定为首年和续年相关费用,确实无法认定的可参考上述分摊方法分摊至首年和续年相关费用;
②固定费用可参考上述分摊方法分摊至首年和续年相关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提到,对新单业务与存量业务的相应费用应保持逻辑一致的分摊方法,不将固定费用支出在新单和存量业务之间进行调节。
在当前的行业实践中,一些保险机构往往会在不同时期调节产品费用,以此满足监管要求,这样通常会扭曲产品的实际成本,造成产品成本失真。《指引》对产品首年的固定费用做出界定:包括但不限于因新业务而发生的保单销售相关费用,如保单销售、渠道管理等费用,与新业务相关的产品开发、市场营销、系统开发、管理运营、风险管控等费用。在机制层面堵住漏洞。





